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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天津海事局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海船员[2006]4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关于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海事局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海事局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海事局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持续保持适任能力和任职资格,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1、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申请其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高级船员;
  2、 船员违法记分满15分或因技术性原因发生海事或机损事故,按规定需完成强制培训的高级船员;
  3、 开展再有效培训的机构和从事培训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天津辖区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培训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根据STCW公约和“规则”再有效培训包括:《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以及《模拟器训练》两部分。
  第五条 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应符合STCW公约第A-I/11节和“规则”证书再有效的规定。
  第六条 持有有效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实际海上资历满足“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应通过《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
  持有有效管理级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从事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船舶引航、船员教育或培训工作的人员,其实际海上资历与“等效海上资历”之和满足“规则”规定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应通过《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实际海上资历与“等效海上资历”之和不满足“规则”规定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时,还应通过《模拟器训练》。
  船员违法记分满15分按规定需完成强制培训的高级船员,应通过《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因技术性原因发生海事或机损事故,按规定需完成强制培训的高级船员,应通过《模拟器训练》。
  第七条 再有效培训由管理机关委托满足条件的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承担。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了“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经管理机关同意也可为自有船员进行《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条 开展再有效培训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制定具体培训实施办法和纲要,一并同开展相应培训的师资、设备和培训计划报告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九条 开展《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必须备有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资料,并能不间断的更新。
  第十条 从事《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的教师应持有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
  从事《模拟器训练》的教师应具有航海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持有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该职务不少于24个月,并能够熟练使用航海、轮机模拟器。
  第十一条 开展《模拟器训练》的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的航海、轮机模拟器应符合STCW公约第A-I/12节关于使用模拟器的标准。
  第十二条 《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每班最多不超过50人。
  《模拟器训练》每班最多不超过8人。
  第十三条 《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时间不少于30小时,每天培训时间不超过6小时。
  《模拟器训练》时间不少于36小时,每次训练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第十四条 在模拟器训练时,航海模拟器的每个本船只限一组使用;轮机模拟器的互不影响功能模块只限一组使用。
  参加训练的人员两人为一组。
  第十五条 申请《模拟器训练》的,由适任证书持证人所在单位向管理机关提出,并须出具该持证人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该证明的真实性由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管理机关根据申请《模拟器训练》的适任证书持证人所在单位填写的“模拟器训练申请表”(见附表),核定持证人是否符合参加训练后,持证人方可到开展《模拟器训练》的航海院校和船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开展再有效培训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在开班3日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开展再有效培训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应按照培训计划安排培训,严格控制同时参加培训的学员人数,保证培训质量。
  任课教师应严格记录学员的考勤情况和训练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的学员缺课超过6小时者,需重新参加培训。
  参加《模拟器训练》的学员,应按照训练计划完成规定的训练内容,如有缺课超过6小时者,需重新参加培训;如果缺课不超过6小时者,必须参加下期培训补齐训练内容。
  第二十条 完成了《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的学员,应通过管理机关的考核。通过考核的学员,由管理机关签发《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
  完成了《模拟器训练》的学员,应写出训练报告,交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审核的学员,由管理机关签发《模拟器训练合格证明》。
  船员违法记分满15分或因技术性原因发生海事或机损事故,按规定需完成强制培训的高级船员通过考核或审核后,消除《船员服务簿》上的违法记分,发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考核或审核的学员,须重新参加《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或《模拟器训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关和开展再有效培训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培训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当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应向管理机关提交《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和《模拟器训练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开展再有效培训的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在实际培训中,师资、设备、教学计划和纲要等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虚报考勤和考核舞弊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管理机关将责令其暂停培训,进行整顿。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航运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船舶引航、船员教育或培训相关工作的资历,每年合算为2个月“等效海上资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模 拟 器 训 练 申 请 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持适任证书职务 类别和等级
  服务单位和部门 职务
  最近五年工作经历(包括海上资历) 任解职年月日 部门或船舶(船舶吨位或功率) 职务
  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工作技能、业务水平的评价及申请表内容的确认
  (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训练审核评价: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