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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国际劳工局理事会1976年10月1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六十二届会议,并于1976年10月28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6年连续雇用(海员)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海员是指国家法律或惯例或集体协议限定的、通常作为船员受雇于海船上的人员,但下述船舶上雇用的人员不在此列:(a)军舰;(b)从事捕鱼或与其有直接关系的作业或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
船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各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了船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任职资格等,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即狭义的船员定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合并设立的方式,把船长与海员统称为船员,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也就是说,从中国法系来说,船员包括了海员,而海员不包括船员。近年来,我国沿海、台湾、日本、韩国等国的渔船大量使用中国船员,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船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船员,而是以劳务输出名义的渔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