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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海上专业委培学生管理规定细则

1.总  则 
1.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2 委培的学生,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既是成人高校的在校学生,同时也是公司的在培学员,应同时接受学校和公司的双重管理。 
1.3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和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学生毕业后能满足海上专业的职业要求。 
2.学籍管理 
2.1 入学、注册和录取 
A.成人高等学校按照成人招生规定招收的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见入学前公司发给学生的入学须知)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报到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B.委培的学生采取先入学后录取的方式。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成人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由学校统一安排成人高考的报名、复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由学校予以注册后即可取得学籍。 
C.复查不符合招收条件者,由公司和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D.未达到当年成人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不能注册和取得学籍。如要继续学习,可参加下一年的成人高考,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和下一年的学生一同注册和取得学籍,毕业时间顺延一年,或由公司另行安排培训以保证同年入学的学生同年参加考证评估。 
E.新生入学前,应自行到就近的医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规定的海船船员的体检标准进行体检,符合要求后方可报名。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到海事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如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不符合海上专业要求的,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F.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2 成绩考核与综合考评 
A.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B.凡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的,公司和学校还将予以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C.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和军训等都将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不给予补考机会。 
D.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E.公司对在校学生将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差的学生,公司将派专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相应的处理。 
2.3 退学 
2.3.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A.考试成绩不及格,达不到成人考试要求,无法取得毕业证书的。 
B.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及其它职业禁忌症者。 
C.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或不能满足海上专业要求者。 
D.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退学者。 
E.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不作为一种对学生的处分。 
2.3.2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和公司负责审批。 
2.3.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A.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而离校的学生,自行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B.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海上专业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C.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和公司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D.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2.4 毕业 
A.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B.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C.违反相关规定不准毕业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D.毕业时有不及格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E.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3.课外活动 
3.1 文娱体育 
A.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B.学生应自觉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善恶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 
C.按学校规定参加必要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以锻炼身体为目的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3.2 勤工俭学 
A.学校和公司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 
B.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虚心学习各种劳动技能,为今后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思想和身体基础。 
3.2 社会活动 
A.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公司反映。 
B.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参加各种游行、示威等活动。 
C.禁止在校园内外张贴大、小字报,并不得传播各类违法信息。 
D.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宗教活动。 
4.行为准则  
4.1 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 
4.2 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努力做维护法制的典范。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绝对服从学校的管理。 
4.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认证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为将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知识基础,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海运人才。  
4.4 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格禁止各种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4.5 自觉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的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侵害集体和群体利益的极端个人主义。 
4.6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说话、办事应严谨、踏实、可靠,不说无根据的话,不承诺没把握的事。 
4.7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于律己,经常总结、反思个人的不足;宽以待人,善待身边的人,对他人的错误要以宽容的态度,帮助改正。 
4.8 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得乱花钱,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严禁攀比和不符合身份的奢侈行为。  
4.9 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和形象。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服饰整洁,大方得体;讲究卫生,清爽示人;不得漂染头发,不得有纹身及其它怪异妆饰。 
4.10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11维护学校制定的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认真按时上课,严禁逃课、逃学;认真对待各类考试,严禁作弊行为。 
4.12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禁止扰乱秩序、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禁止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禁止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在禁烟区吸烟;主动维护和保持公共卫生。 
4.1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得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得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4.14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试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保护室外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损坏公物要赔偿。  
4.15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5.奖励与处分 
5.1 奖励 
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公司将予以记录。在毕业后,优先安排,重点培养。 
5.2 处分 
5.2.1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或公司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2.2 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5.2.3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继续有违纪行为的,将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5.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或公司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A.有反党、反社会主义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 
B.参加非法组织、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C.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D.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E.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F.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H.一学期旷课超过 规定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5.2.5 对犯错误的学生,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或公司将据实进行复查。 
5.2.6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5.2.7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5.2.8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5.2.9 对于受过处分的学生,公司将记录如个人档案,作为入公司后,考评学生的项目之一。 
5.2.10退学和开除的学生,公司将与其解除委培协议,退回原籍,不再负责接收和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