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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船员体检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员安全值班的健康条件;检测方法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水手或机工《值班签证》的船员为胜任海船相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职责、安全值班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应具备的健康资格的评定。内河船员的健康资格的评定,也可以参照本规定。
  2 引用标准
  GBll412.1—11412.3、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JT2020 海船最低安全配员
  JT2023 船员职务名称代码
  JBll53 标准对数视力表
  JT6111—84 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
  3 术语
  3.1健康条件
  physical fitness
  指海员安全履行海上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生理素质。
  3.2 值班水手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navugational watch
  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Ⅱ/6规定的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3 值班机工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 room watch
  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Ⅲ/6规定的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4 新录
  beginner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不足十二个月的海员。
  3.5 现职
  serviceman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满十二个月的海员。
  4 健康条件
  4.1 身高
  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4.2 脊柱、四肢
  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4.3 远视力
  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4.3.1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4.3.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4.3.3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4.3.1或4.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家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4 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辩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4.5 视野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4.6 立体视觉
  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4.7 听力
  4.7.1 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或者
  4.7.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 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4.8 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
  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
  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5 职业适应性
  5、1 暗适应
  小于等于50S
  52 语言能力
  口齿清楚,无口吃
  6 职业禁忌
  6.1 心血管系统疾病
  6.1.1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6.1.2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Ⅱ度Ⅱ型及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工度及Ⅱ度1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6.1.3 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博动(>5次/分),室性早博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6.1.4 预激症侯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束或房颤史,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心脏粘液痛。
  6.2 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
  6.3 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6.4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
  6.5 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疾病,严重贫血(Ht<8gm),粒细胞缺乏症。
  6.6 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有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
  6.7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
  6.8 恶性肿瘤。
  6.9 传染病
  6.9.1 全体船员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6.9.2 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
  除6.9.1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6.10 性病
  7 检测方法
  7.1 视力:左、右眼分别测定。用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检验等效。
  7.2 听力:用纯音听力计测定,型号不限。检测以0.5KHz为起点,按临床常规方法左、右耳分别进行测试。
  7.3 视野、色觉、备压按临床常规方法检查。
  7.4 体视觉:正确识别不同立体高度的图象者为合格,正常立体视锐度间值为小于等于60″。操作:参见颜少明郑竺英立体视觉检查图。
  7.5 暗适应检测方法见附录一。
  7.6 职业禁忌症按临床常规方法检查。作心电图、B型超声波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有病史者或者虽无症状和病史但年龄男性满四十周岁、女性满三十五周岁者。
  7.7 海员体格检查见附录二。
  8 评定原则
  8.1 海员健康条件,应完全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的指标,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不能担任海上工作岗位的职务。
  8.2 对健康条件不符合本标准的海员,当其症状消失或减轻并稳定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由医院重新评定并出具证明。